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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赊购医疗器械不还账 出卖人法庭维权
发布时间:2013-12-23 09:01:45


    本网讯(饶路新)  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切,还是西医的视触叩听,都或多或少的需借助医疗器械。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鸿发公司向原告明德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器械款计6余万元。

    原告明德公司是集生产、销售一次性注射器械、一次性输血液器具等为一体的企业法人;被告鸿发公司是专门销售各类医用器械、器具的企业法人。2010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一次性注射器械、一次性输血液器具的协议书,协议书对产品价格、质量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因资金周转不顺,自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被告鸿发公司相继在原告明德公司处赊购各类医疗器械产品,共计16万余元。对此,被告鸿发公司向原告明德公司出具了一份对账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付了10万后,便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是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法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悉数交付了所需医疗器械,被告亦应按约履行支付医疗器械款的义务。至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医疗器械款计6万余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医疗器械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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