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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常拿婆家财产回娘家 丈夫两次诉离获准
发布时间:2013-12-20 14:15:54


    本网讯(汪次安 蒋玉鹏)  始兴县马市镇一女子总是“蚂蚁搬家”式把夫妻共同财产几乎全部拿回娘家,其丈夫无法接受这一事实,曾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该女子依然我行我素。日前,其丈夫再次起诉到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获得了法院的准许。

    2005年4月,原告李青与被告张扬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张扬把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人民币悄悄的陆陆续续拿回娘家存放。李青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便于2010年向始兴县法院起诉离婚,被该院判决不准离婚。

    事后,张扬依然我行我素,把自己打工赚的钱全部拿回娘家,家庭开支由李青一人承担。对此,李青多次提醒张扬应共同承担家庭支出,谁知张扬不但不予理睬,反而回到娘家居住。忍无可忍的李青于日前再次起诉强烈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归还先前拿回娘家的40000元。

    庭审中,被告张扬认为原告李青两次致其怀孕(一次生育、一次引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很大伤害。于是要求李青补偿10万元才同意离婚。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逐渐显露,夫妻感情也日益疏远,并发展到无法相处而分居生活。2010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庭审时原、被告均当庭表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拿回娘家的4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4万元的存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1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生育属于夫妻之间正常生活的一部分,被告引产也经过了原、被告的商议,生育和引产,原、被告均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的请求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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