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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欠条未盖章引纠纷 债权人起诉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3-12-05 11:33:55


    本网讯(黄晴 黄小辉)  买卖行为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双方基于信任,交易时候并非都非常规范,此时很容易引起合同纠纷。11月20日,江西省贵溪法院金屯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未签书面合同,欠条未盖公司印章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复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机制竹木炭及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公司,原告张福是一个专门从事竹拉丝生意的个体经营者,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张福一直向复方公司提供竹粉。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张福每次供货都由复方公司的质检员孔娟验收称重并出具称重单,期间双方进行了结算,但复方公司仍欠张福货款126200元。

    复方公司成立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国,2011年10月14日,冯国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监事,2012年11月20日冯国向张福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所欠货款金额,下方有冯国的签名但未盖复方公司的公章。因还款日期到了,张福仍未收到货款,故张福将复方公司及冯国起诉至法院请求复方公司及冯国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张福出具称重单且依据当地的交易习惯大多都是这样交易,故应当认定张福与该公司买卖合同成立。对于冯国在欠条上的签字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问题,承办法官认为冯国虽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监事,但张福仍有理由认为其有处理公司事务的权限。

    此外,法庭认为,这欠条上的欠款均是用于购买公司日常的生产用的材料,故冯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这张欠条虽未加盖公司印章,但仍可认定是公司欠款。据此,法院遂判决复方公司偿付张福的欠款且承担逾期利息,冯国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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