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民“土方”为小孩治病 致人损害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04 14:33:27


    本网讯(肖伟 刘红连)  一村民向同村另一村民提供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土方”为其小孩治疗“急尿”病症,致使小孩被沸水烫伤。12月3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青春应赔偿原告小敏(化名)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59734.64元的30%共计人民币47920.4元。

    原告小敏(女,2005年10月18日生)与被告刘青春系同村。2012年9月25日下午,原告的父亲刘卫群到被告刘青春处结账,闲谈中,听被告刘青春说其有一土方可以治疗原告的“急尿”病症。刘卫群遂邀请被告刘青春晚上到原告家吃饭。

    饭后,原告之母依照被告刘青春的吩咐,放置生姜及盐于水中并烧沸,用桶盛装,搁置一塑料筛于桶上,用棉絮裹严原告,原告的双脚踩在塑料筛上进行熏蒸。因难受,原告将棉被踢开,哭闹不肯进行熏蒸。原告的父亲刘卫群见状,摁住原告,同时被告刘青春前来协助刘卫群,强行对原告进行再次熏蒸。后因塑料筛软化,原告的双脚掉入沸水中,被烫伤。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4天、50天,花费医疗费93259.84元。经吉安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害后果为重伤乙级,伤残八级,出院后继续全休4个月,全休期间应由1.5人护理。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1000元。因原、被告无法达成赔偿意见,原告刘敏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青春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47.04元。

    关于原告的损失,法院依法据实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9734.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该进行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应具备四个要件,即:存在加害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首先,被告刘青春协助原告的父亲刘卫群对原告刘敏进行熏蒸活动,致原告烫伤,被告刘青春及原告的父亲刘卫群对原告均具有加害行为。其次,被告刘青春与原告父亲刘卫群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原告的双脚被烫伤的事实。再次,被告刘青春向原告的监护人提供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土方为原告治疗“急尿”病症,且被告应该预料到开水熏蒸活动可能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但其未预料到,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最后,被告提供的没有科学依据的土方及其协助原告父亲对原告进行熏蒸活动与原告被烫伤的事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刘青春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的监护人对被告刘青春提供的土方未进行辨别,亦未预料开水熏蒸活动可能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即用于为原告治疗病症,原告的监护人主观上亦具有过错,且在使用土方对原告进行熏蒸过程中,置原告的感受于不顾,强行对原告进行熏蒸活动,致原告被烫伤,原告监护人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主要过错,应对本案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青春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剩余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