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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户联保借贷款 一户违约三户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29 14:40:20


    本网讯(张振伟)  三农户联保向银行借贷款,不料一农户在贷款到期后却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向其催收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该三农户均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28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久宇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方天铭、刘树强在最高额3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9月9日,被告王久宇、方天铭、刘树强以农户联保的形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申请贷款。同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王久宇、方天铭、刘树强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久宇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从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被告方天铭、刘树强对被告王久宇的借款承担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3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王久宇于2013年10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至2013年3月8日的借款利息2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与被告王久宇、方天铭、刘树强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久宇未依约按期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诉请被告王久宇承担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被告方天铭、刘树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方天铭、刘树强承担保证责任,亦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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