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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骑摩托车致人亡 校方被判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28 10:05:17
本网讯(刘彦博) 11月27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学生校外骑摩托车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校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肖如菁是被告泰和县万合二中的学生。2013年10月3日上午,被告肖如菁因不想读书而将在校的东西自行装到其外婆家里,同日13时20分钟左右,被告肖如菁经同学劝说而改变主意,因此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搭乘一同学去其外婆家拿东西返回学校,途中在文永路11km+60m处与王茂德骑的电动车相撞,致使王茂德当场死亡。 经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如菁、王茂德负事故同等责任。因事故赔偿问题,死者王茂德的妻子及三个儿子将肇事者肖如菁及其所在学校泰和县万合二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4281元以及诉讼费用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是被告肖如菁午间擅离学校时驾驶摩托车而引发的,而不是在被告泰和县万合二中教育管理的范围内,即不是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与校方的教育管理无关联,遂判决被告泰和县万合二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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