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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面对借据巧言辩驳 无证据仍被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3-12-02 11:40:41
本网讯(刘厚起) 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巧言辩解,但因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仍被判还款。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 原告彭建平和被告江绍伟本是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5日,江绍伟欲向彭建平借款60000元,因彭建平钱不够,其就带江绍伟到其一朋友陈某某处借款。因江绍伟好赌博,陈某某不愿直接借给江绍伟,而只愿借给彭建平。于是,陈某某借款35000元给彭建平,彭建平自己拿出30000元,凑成65000元借予江绍伟,并有江绍伟出具了借条,写明其借到彭建平65000元。之后江绍伟分文未还,彭建平不得已诉至法院。 庭审中,江绍伟辩称,这65000元中有35000元是其向陈某某所借。而另外30000元是其向另一个朋友李某某所借,有彭建平为其提供保证,因彭建平担心其不还款,所以把这30000元写到借条中去了,但经法院限期通知其举证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江绍伟向彭建平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江绍伟理应返还借款。江绍伟主张其中有35000元是其向陈某某所借、另30000元是其向李某某所借,因江绍伟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法院限期通知其举证后仍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江绍伟应当向原告彭建平返还借款本金650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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