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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人因工钱未结算占他人店面11年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3-11-27 16:08:59
本网讯(黄聪 刘兴) 因部分工程没有进行结算,承建人遂一直占用工程中属于县粮食局的两家店面长达11年,县粮食局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本华将位于靖安县清华社区后港东路1号店面第1间、第8间归还给原告靖安县粮油工贸公司。 2002年,靖安县房建公司与靖安县房产局、靖安县粮食局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李本华以靖安县房建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承建了原告两间店面所在的整幢楼房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后,合同双方部分工程因没有进行结算,被告以靖安县粮食局拖欠工程款为由一直占用了本案的两间店面,其中一间被告自己作为办公用房,另一间提供给了靖安县全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使用。2008年7月11日,原告靖安县粮油工贸公司取得了该两间店面的房屋所有权。原告以拥有合法产权的身份要求被告将两间店面归还原告未果,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2008年7月11日,原告依法取得本案两间店面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自登记之日起就对该店面拥有合法的产权,具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非法占用的权利。 被告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第28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行使留置权,糸适用法律错误。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故被告占用该店面没有合法依据,属非法占用,应当归还给原告,被告因承建该工程享有的债权,可另行依法向合同相对方追偿。 被告辩称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原告有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其主体资格合法而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辩称主张,故对该项辩称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归还店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合法取得的物权不因时间的变化而丧失,该辩称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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