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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解股权纠纷签字担保 乡长被判连带偿还
发布时间:2013-12-02 15:19:19
本网讯(李叙叙) 2011年1月30日,原告涂某与被告付某及孙某、付某某等四人合伙成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乡“湖畔家园”小区项目。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经营理念生重大分歧矛盾重,涂某欲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直未能协商谈妥。为了化解股东之间的纷争,推进项目的开展建设,当地乡政府张乡长积极从中斡旋调解。 2011年7月4日,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张乡长的签字见证下,涂某如愿以偿的将自己在公司的13%股份转让给陈某。由于付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一笔债务,经涂某、陈某、付某三方一致同意,其中70万元的股份转让款由付某负责偿还。2011年7月26日,付某出具借条一份给涂某,并由被告张乡长提供担保。后该款未能及时清偿,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乡长在诉讼中一再辩称,我是受乡政府委托,对原告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方案也经乡政府集体研究,签字担保行为系政府法人行为,不是我个人行为。我在借条上先以证明人身份签名,后在涂某的一再要求下才签名为担保人的。经查,张乡长确系受乡政府委托进行调解,但乡政府并未授权其签字担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涂某在股权转让中,通过与陈某、付某的协商,最终由被告付某出具借条,被告张乡长签字担保;因无证据证明张乡长签字担保行为系受乡政府委托,政府机构也不能作为适格的担保人,理应由其个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付某、张乡长连带偿还原告涂某70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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