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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夫妻闹离婚 妻子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2-02 13:41:18


    本网讯(康宽梁 刘日机)  日前,江西省万安县法院对一起双方均为残疾人的离婚案件进行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梁杨离婚诉求。

    原告梁杨与被告刘杜新均为残疾人。经别人介绍,两人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儿子刘某文,由于原告身体残疾,儿子一直由被告母亲照顾。为了生计,从2005年起,原告便随娘家人外出务工,不久,被告也随家人外出务工。

    原告在离婚书上称,此后八年间,原、被告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为证明与被告分居八年的事实,请求邻居出具证言。法官因此传证人出庭,但证人无故不予出庭,该证言未被法官采纳。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讼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诉称夫妻分居八年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当的证据予以证实,因而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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