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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到庭难问题应引重视
作者:颜小艳 发布时间:2013-11-28 09:32:01
截止目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3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30件,被告未到庭32件,占14%,同比增加4%。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应诉的情形逐年增多,给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因为被告不到庭应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无法查清,法院难以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所以即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很多法官为了避免矛头指向自己也会做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致使离婚诉讼中原告的权益无法得到较好的维护。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受“被告不到庭法院不判离”的错误观念影响。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未到庭的离婚案件,鉴于事实无法查清,法院大部分判决为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于是,导致当事人误认为,不到庭法院则不判离,参与庭审反而会招致离婚。这种错误观念直接影响被告参与庭审的积极性。 二是误认为法院与原告为共同利益体。由于被告对法院工作性质缺乏了解,认为原告起诉即与法院结成了共同利益体,凭个人力量无法与法院抗衡,自身参与与否没有任何意义,为此采取消极态度对待离婚纠纷。 三是请假难、花费大。该院所在地人口外流现象极为普遍。今年,该院所立离婚案件中,涉及外出务工人员的占60%以上。对此人群,请假回家开庭,成本过高,他们宁愿选择放弃诉讼权利。 为了减少被告不出庭应诉现象对法院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笔者提出以下几条肤浅的建议: 一是查明案情,依法判决。对被告未到庭案件,法院在查明基本案情后,依具体情形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对于原告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实的案件,法院亦可作出仅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仅以其他问题无法查实为由驳回原告离婚的诉求。 二是实行“四优先一集中”办案方法。对于当事人在外务工的案件,尽可能实行“四优先一集中”办案方式。“四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开庭审理、优先执行,“一集中”是指利用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回家过节、探亲的机会,集中开庭审结案件。为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可采取成立假期法庭,法庭人员实行轮班制等措施。 三是加强宣传,端正思想。通过网络、传单等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公布一些被告缺席而法院判离的典型案例等方式,加深当事人对婚姻法的理解,端正当事人“不到庭不判离”、“法院与原告为共同利益体”等错误观念。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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