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黄卫 发布时间:2013-07-23 08:36:58
当前,农村富余男劳动力外出务工现象日益增多,导致大量农村妇女与子女留守农村。该院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农村离婚率急剧上升,其中“留守妇女”离婚案件数占了60%以上,已经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加之大部分离异家庭的子女大多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严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留守妇女”离婚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有: 婚外情上升。由于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有的丈夫经不住外面的诱惑,在外包养情人,有的“留守妇女”在家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引发离婚。在该院审理的“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情离婚的占30%以上。 感情基础不牢。农村许多青年男女是经过亲戚朋友介绍结婚的,很多是属于“闪婚”,草率结婚。结婚之后,为了生计,男方大多不久就外出打工,夫妻感情沟通交流较少,感情淡化,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结果往往以分手告终。 婆媳关系处理不当。在农村,夫妻婚后与男方父母同住的占了很大一部分,特别是男方在外打工,女方在家带小孩时,家中缺少了“减压阀”,若女方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公婆的关系,婆媳关系容易恶化,最终也往往演变成夫妻离婚。 家庭暴力频发。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封建传统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比较严重,有的沾染酗酒、赌博等恶习,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家庭暴力公安机关难以及时介入,相关基层组织也无法有效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夫妻感情。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加大普法力度。在农村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法律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与此同时,还应大力倡导健康的、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让广大农村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严把离婚标准。法院在审理“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中,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量,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双方和好。确实无和好可能的,要严格把握“留守妇女”离婚的标准,切实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有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子女抚养上要依法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 注重多方联动。将组织亲属谈判、委托人民调解和委托专家、专业人士、律师参与调解相结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让当事人明白离婚并不是摆脱痛苦、获取幸福生活的唯一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离婚纠纷。 发展县域经济。政府应加强调控,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和发展本地企业,增强本地经济活力,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机制,加大农民劳动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促使农民本地就业,让农民能事业、家庭双兼顾,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促进家庭和谐,从而降低由此引发的离婚纠纷。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