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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唐玉生 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3-08-19 15:24:11


    “留守妇女”,也称留守妻子,指丈夫外出后单独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居住在户籍地的妇女。她们为丈夫能够安心务工,承担起了抚育子女、赡养老人、进行农业生产的责任,长期忍受着夫妻分居两地的痛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她们的婚姻随着打工潮的涌起正在遭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该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已达到437件,其中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占大部分。下面笔者谈谈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一、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高发的原因

    1、结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为离婚留下隐患。现阶段,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然后结婚仍是农村地区青年成家的主流形式。婚姻双方原本并不认识或了解不深,经过媒人介绍后时间很短,有的甚至几天便确立婚姻关系,开始共同生活。在之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才发现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的婚姻极易导致离婚。

    2、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实施,科技的不断进步,“法律”这个看来离人们遥不可及的东西,已逐渐的走进了每个人的生活,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通过法律的途径离婚,是大多数离婚者不得不通过的途径。

    3、因出外打工导致长期分居或在打工期间出现第三者。在现时期的农村,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外出务工家庭大致分为单一外出、双方外出、轮流外出三种类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双方缺乏感情的交流和沟通,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有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不思返家,并且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最后走到离婚的结局。

    4、思想观念的差异日益增大导致夫妻没有共同话题。男人们到城市务工,耳濡目染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城市中的一切都潜移默化地对男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影响,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随之改变。这与整天在家围着锅台、农田、老人和孩子转的妻子在思想观念上分歧越来越大,共同话题越来越少,感情交流越来越少,导致话不投机半句多,给夫妻感情蒙上了阴影。

    5、留守妇女文化程度低也是导致婚姻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外出打工的丈夫走进了开放的外部世界,往往会对家里的“糟糠之妻”产生嫌弃心理,认为她们思想保守,成了 “黄脸婆”,因而看不上她们的言行举止,谈不到一块,于是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6、留守妇女没有经济地位成为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又一诱因。留守妇女大多在家照顾小孩和老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靠用老公的钱来过日子,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是导致离婚的一大重要因素。

    7、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破裂离婚是重要的因素。对于农村家庭暴力问题上,留守妇女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8、“留守妇女”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由于丈夫外出打工,家中缺少了“调节剂”,由婆媳关系恶化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

    9、封建的重男轻女重观念严重,危害家庭稳定。在部分农村家庭中“养儿防老”的观念仍旧根深蒂固,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因妻子不生男孩或不能生育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有发生。农村中,有些人家庭为了“传宗接代”,如果女方生了男孩,则全家欢喜;如果生了女孩或不能生育,就不受家庭欢迎,进而提出离婚。

    二、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要充分发挥各级媒体的作用,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观,宣传夫妻平等、夫妻和睦的婚姻家庭观,宣传家庭成员的责任意识,宣传和谐家庭是培养好孩子的重要因素等。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留守妇女维权和发展能力。一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二是对“留守妇女”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广大向她们学习,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三是加强对留守妇女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让她们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各种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四是加大对留守妇女的科技知识培训,提高其生产、生存能力。

    3、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笔者认为,要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力、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使农村劳动力就地消化。使本地农民工能得到与在外地一样的待遇,减少农民工的流动,避免留守妇女在家“独坐空门”的现象。

    4、婚姻双方父母在子女们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过程中应发挥好积极的教育、推动作用。婚姻双方父母应学会从自身做起,发挥好作为父辈的表率作用,积极的教育子女在婚姻生活中应懂得理解与包容,学会关心与爱护。同时,作为父辈自身也要坚决抵制男权思想、重男轻女思想等陈旧观念的不良影响,督促子女们要相互尊重,切勿动辄打骂对方。

    5、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击力度,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坚决取缔“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6、加强调解,做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婚姻纠纷的独特性,不能凭经验审案,要认真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7、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大对有过错一方的处罚,如数额较小,对有过错方发挥不了制裁作用,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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