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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塘法官调解精神病患者离婚案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发布时间:2013-11-08 09:32:52


    本网讯(陈伟翠)  为了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东龙法庭的法官牺牲中午休息时间,成功调解一起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群众的赞扬。

    家住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的原告黄海与覃塘区樟木乡被告蓝美于2013年4月初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相识仅十来天便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被告便跟随原告一起下广东务工,在广东打工期间原、被告一起租房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本以为就这样和被告一起过一辈子。可是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在言语及神态方面有所异常出现精神病症状,随后被告便打电话询问被告娘家人,得知被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所以有时会出现举止异常。原告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便将被告送回其娘家。同年年7月,被告父母将被告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被告为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好转后出院时医生嘱咐:建议继续门诊治疗,坚持服药3年以上,以防病情复发。药物由其家人负责管理,并督促服药。被告出院后一直在娘家居住,由父母照料。原告无法面对这段痛苦的婚姻,最终选择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主办法官韦福义收到案卷后立刻电话通知被告父亲前往法庭领取相关应诉材料,在与被告父亲交谈过程中,韦法官已意识到被告患有精神病,如果处理不当,不仅被告的生活没有办法解决,也会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还可能产生新的矛盾。根据了解到的情况,韦法官依法指定被告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老人得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消息后,情绪也十分激动,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他认为原告与被告已是合法夫妻,被告患病,原告有义务照顾被告,并要求原告将被告接回被告家中由被告照顾。11月5日,韦法官将原告及被告父母请到东龙法庭调解室,开始进行庭前调解工作。法官分头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原告离婚态度十分坚决。为了使案件能顺利调解,考虑到被告特殊身份,办案法官在确定了既要保障原告主张的婚姻自由,又要对被告患病的治疗和生活给予妥善安置,才能有效化解矛盾,使双方达成调解的思路之后,法官一方面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耐心给被告父母做思想工作,一方面对原告做法制宣传工作,告知原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要离婚,必须安顿好被告今后的生活。”在法官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离婚,同时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4000元的经济赔偿款,并当场履行。至此,该案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因素,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向来注重对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规范。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患者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已久,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的,可准予离婚。但必须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

    覃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极力挖掘纠纷“症结”所在,充分发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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