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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如何保护精神病患者一方的合法权利?
作者: 谢 斌   发布时间:2013-07-11 11:27:16


    案例:

    蔡某和王某是十几年的夫妻,因为王某在外打工受意外伤害,致使头部受刺激,使王某存在一定的精神障碍。刚开始几年,夫妻双方还是相敬如宾的,但是由于要给王某治病和孩子读书,他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困难。蔡某遂逐渐产生要与王某离婚的念头,又过了两年,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问王某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分析:

    离婚案件,不仅仅关乎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分担等。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患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的现象很多,但法律上却对精神病人离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若遇到这类离婚案件,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确保患病一方的应诉的权利。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监护人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民法通则》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出具体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前述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其次,确认被告的基本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之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本案中,患病的被告先后经过两家专门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被告双方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均认可。在此可以确认被告所患病情。

    再次,如何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  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都必须有治疗的记录。

    第四,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中夫妻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受限,自我生存能力较弱,本身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故此种情况下婚生女儿跟随原告生活比较适宜。

    第五,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离婚案中,患病一方往往治病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故在夫妻财产的分割时应当考虑精神病人的实际状况,可以适当予以多分。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精神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维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的,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扶助义务。

    综上,在确切地保护了被告一方各项权利的情况下,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由于其作为当事人主体之特殊性质,更应注重对精神病人相关权益的保护,这也与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从而让精神病人生理上的缺陷能在法律上得到圆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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