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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法律思考
作者:张道忠 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7-25 10:23:0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的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居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经受城市不同价值观念的冲击,农村居民在婚姻家庭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导致农村离婚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并呈现上升趋势。本文拟从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入手,提出对策,阐述自己对此类案件的浅显见解。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离婚理由比较随意

    当事人的离婚理由距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相去甚远,离婚的理由随意,相当数量并非双方感情真正破裂而离婚。

    2、离婚纠纷中,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占很大比例

相当多的离婚案件中,起诉要求离婚的很多是夫妻感情中的过错方。传统观念中,对夫妻感情不忠实者必然作为被告出现在离婚案件中。然而现在情况相反,虽然起诉方都极力否认这一点,但通过证人证言或其他的证据都显示,起诉方的确有了婚外恋[1]。

    3、离婚当事人低龄化现象突出,婚龄不长

    受社会风气的影响,许多年轻人过早地弃学而加入打工的大潮,背井离乡的年轻人仓促地结合,待真正生活在一起后,才发现彼此间性格、情趣、生活习性等方面相差甚大,没有共同语言,最终导致离婚。

    4、财产分割难度加大

    主要表现在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区分标准上,财产价值的计量上,夫妻按揭贷款的处理上等等,给法官的处理带来较大难度[2]。

    5、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1、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夫妻长期分居,因价值观、人生观发生变化导致离婚。

    大量农村赋予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的是夫妻双方同时在外,有的是夫妻中一人在外。即使是一起到外面务工,夫妻双方一般也都不在一个工厂。由于长期分隔,很少有感情交流的机会,容易淡化夫妻感情,加之沿海地区社会风气较为开放,打工一方容易产生见异思迁的念头,并最终导致离婚诉讼。

    2、结婚年龄小,对婚姻的认识程度不够

    一般经过他人介绍相识后马上谈及彩礼问题,当双方对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后就开始谈婚论嫁,并先期就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当彩礼花出一部分时,如果发现不合适就涉及该笔钱的退还问题,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未结婚就先诉讼,也可能是勉强结婚后不久又离婚[3]。

    3、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沟通而导致离婚

    由于农村男女文化水平不高,处理家庭矛盾能力不是太强,在夫妻间产生隔阂后不能及时沟通,双方父母也积极参与其中,形成各自的对立团体,一旦双方产生分歧,便相互指责,彼此不能相互宽容、忍让,导致离婚[4]。

    4、家庭暴力、虐待等原因导致离婚

    在家庭暴力之中,有的是一方脾气粗暴,动辄打骂,有的是男方染上赌博、酗酒等恶习,不思悔改,遭到女方劝阻后便拳脚相加,女方在饱受煎熬后选择离婚。

    三、农村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

    1、举证困难

    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离婚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甚少,所认要证实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很难。即使有些案件判决离婚,证据也不是很充分。

    2、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偏高

    如前所述中,导致离婚的原因可以看出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多年毫无音讯,或者一般只与家人联系,但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又不想主动提出离婚,而离家外出,杳无音信;更有的是外出避债而下落不明。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导致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也只有缺席审理了[5]。

    3、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

    许多农村离婚案件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对土地承包权益做出划分,这不仅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6]。

四、处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树立健康的婚姻观。

在农村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念,杜绝无效婚姻和不合法婚姻的发生,切实规范婚姻制度,从源头上避免家庭纠纷。

    2、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有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的职能和任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中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乡、镇可以建立由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处于离婚当事人的左邻右舍的特殊位置,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协调,用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3、发挥审判职能,在审理中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农村离婚案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即要看婚姻基础,又要看婚后感情,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综合认定,加大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4、建立、完善农村的婚介体系。

当前,农村包办婚姻、指腹为婚、订娃娃亲等封建流毒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虽然为数不多,但危害不小。而且,农村普遍盛行的说媒的婚介做法也有很大的随意性,落后性。应当说,农村婚介市场具有广阔的空间,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对农村家庭能否幸福稳定影响巨大。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培育新的婚介机制[7]。

    注释:

[1]肖荣《基层法官分析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新特点及对策》,载于新华网四川频道

[2]《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载于江苏商报

[3]《农村离婚案件有什么特点》,载于华律网

[4] 潘宇《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原因、特点与对策》,载于江苏法院网

[5]《农村离婚案件有什么特点》,载于华律网

[6]常琴《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载于法律教育网

[7]肖荣《基层法官分析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新特点及对策》,载于新华网四川频道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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