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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额诉讼程序
作者:李莉 发布时间:2013-11-28 08:57:19
摘要: 法彦云: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小额诉讼程序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新型特色诉讼程序,它在处理小额经济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小额诉讼程序得到明文的认可。这无疑是积极地回应了理论界与实务界要求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呼声,同时顺应了世界各国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其他程序所不具备的独特的效益价值,所以本文简单的介绍了小额诉讼程序,立足国情,谈谈我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介绍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确立之后的现状,从而进行小额诉讼程序之体系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纠纷 效益价值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自己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法理基础。小额诉讼程序的平民化和大众化的特性给审判活动带来了一缕清风,使我们看到了诉讼活动的另一面 。国内学术界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很多,但是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上刚刚起步,许多具体适用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主要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小额诉讼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简而小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在丰富的法理土壤中孕育 1.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之一是:不管是谁,只要他的权利合法,都平等地得到保护,只要行为违法,都按照规定予以追究,绝不姑息和放纵任何犯罪分子。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各种违法事件层出不穷,由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再加上进行一场诉讼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之大,所以很多公民都放弃了追求公平公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另外,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民事纠纷中,都是小金额的纠纷,如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等。所以,为了实现公民的平等权,保证公民平等的利用司法资源和享受司法保障,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在程序上应当更为简化。 2.实现程序价值。诉讼程序以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为价值追求。在《衡阳法院“长寿官司”逼疯原告》这篇文章中,文中列举了三个案例,即“邻里案一审17年——原告疯了”、“‘眼睛案’——12岁小姑娘等到结婚”、“刘华勉——22年一审没结束的骨灰级积案”这些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等何其小的案件,居然久拖不决,何来的正义而言?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无论审判怎么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过于昂贵的代价,则人们不得不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希望”。老百姓所追求的程序价值就是诉讼效益, “决定人类社会行为选择的根本因素在于预期和估计中的行为结果在功利上(不纯粹是经济功利)大于实施行为所支付的代价”,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诉讼也不可能无视这种关系,“当人们的思维不仅仅局限于个案诉讼中谁胜谁负,而进一步考虑主体在诉讼中付出了多少而又得到了什么,当社会不再完全无视解决冲突的物质代价时,投入与产出是民事诉讼不可回避的机制。”而我国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不能很好的追求诉讼效益,但是小额诉讼则不同。小额诉讼程序不仅可以减少国家和当事人之间的费用负担和缩短案件审结时间,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 (二)小额诉讼程序破土而出 1、小额诉讼的特殊性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它以独立为其鲜明特征,对于我国解决小额纠纷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意见不一,众说纷纭。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范愉教授认为,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并没有非常严格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诉讼标的额来区分地方法院和上级法院的管辖权,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唯一的区别只是诉讼标的额,其它的没有什么区别;小额诉讼程序从狭义上讲,有其发展历程。这种新型的诉讼程序,最初,建立的直接目的是分流处理繁杂的各类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通过简化司法程序,实现司法大众化。韩象乾教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有其独特的想法,她认为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小额案件适用的一种特别程序;而狭义的是指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特别程序。章武生教授认为,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没有非常严格的区别;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在审理小额纠纷时比传统的简易程序审理小额纠纷时更加简化的程序。 综上分析,把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界定为: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在审理小额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民事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采纳了此种说法。 2、小额诉讼程序有其特殊的适用条件: (1)小额诉讼程序仅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仅仅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其他级别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具体规定。凡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无需多次开庭审理。在实践中所谓的事实清楚主要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没有争议,双方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且提供相关证据,此证据不需要法院进行收集与调查;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是指当事人明确了责任的承担着与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对于案件事实,责任与标的当事人没有原则上的分歧。只有符合这个条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计算标准是采纳的是相对数而非绝对数,这在我国是非常科学合理的。因为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如果采用绝对数标准,则有可能影响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障。如果采用某一绝对数作为案件标的额的标准,那么此标准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对于法院来说就是小金额的,但是在我国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此标准可能就是大金额;在比较繁华的城市可能是小额,而在偏远的山区则是农民无法想象的大额。所以,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的国情,有利于维护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 (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终结的案件都适用一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做出裁判后立即发生法律效率,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小额诉讼程序虽然适用一审终审制,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寻求救济的。 3、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是对双胞胎——相似,但有区别 虽然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有好多相似之处,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却与简易程序有诸多区别,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比简易程序还要简单的一种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程序更加简化。虽然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在程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对于小额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让他们选择简易程序来处理案件的话,所耗费的时间与费用是他们不能接受的,而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来说程序更为简化,是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所需要的。小额诉讼程序十分简化,是参照大众化的想法设计的运行模式,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法院追求的终极目标,即低成本、高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 (2)范围特定。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一样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是与简易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的标的额有严格的要求。只要案件的标的额不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一律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以说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更加严格,是经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是特定的。 (3)注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都以调解为先,但是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力度更大。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法官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劝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进而提出解决方案。因而,重和解就成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大特色。 (4)非讼化倾向。小额诉讼程序在本质上属于诉讼程序,但是它融入了非诉讼程序因素,而简易程序则没有融入非诉讼程序的因素。“就程序法方面的非讼化来说,是指在程序法上缓和地采用或者全不采用传统的诉讼程序上的种种原则,如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言词审理原则等,而采用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程序原则,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小额诉讼程序部分适用非讼程序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的大众化。我国这种禁止上诉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融入了非诉讼程序的因素。 (三)小额诉讼程序露出尖尖角,逐渐显露出其制度价值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简便、经济、快捷的特点,是我国多元化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不仅弥补了简易程序的局限性,也顺应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浪潮和世界性司法改革的浪潮。因此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 1.效益价值。小额诉讼程序成本低,往往只收取极少的诉讼费,或者甚至免费。因此,这降低了当事人在实现公正裁判的成本。同时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2.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价值。 由于小额诉讼案件牵涉的利益有限而且案情没有那么复杂,当事人之间基本不会产生强烈对抗,反而简单灵活的程序设计能促进双方的和解。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以调解为主,可以起到将纠纷向诉前或诉讼外解决机制分流的作用,这样不仅可以减缓诉讼压力、避免诉讼程序本身诸多的弊端,又能平衡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另外,权利义务的纠纷是要求分清是非、准确适用法律的,小额诉讼程序也具有这些要求,但是其偏重于调解。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与ADR有着天然的联系,兼容了诉与非诉机制的特点。 二、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已具有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土壤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出现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浪潮,许多国家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它。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是顺应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的。我国之前一直没有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是因为没有出现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社会条件,但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方方面面的进步,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即:一是小额纠纷的广泛存在。二是传统的诉讼程序在解决小额纠纷时存在局限性。 1.小额纠纷广泛存在。小额纠纷是一种纠纷金额比较小,矛盾不是很尖锐,影响范围较小的纠纷,平时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消费纠纷等纠纷。其实小额纠纷在以前的社会中也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当时经济不是很发达,所以小额纠纷并不是很明显。但是现在由于经济发达,再加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小额纠纷频繁出现。近几年来更甚出现了“一元官司”。小额纠纷看似比较小,但却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正如邱联恭先生所说:“社会上每一个人均为消费者,其因商品之品质或瑕疵之关系,多少会遭遇零星权利有否受到侵害之纷争问题。此种问题实占个社会问题之绝大部分,因为一个人一辈子很难得有机会打几百万元的官司,但每个人每天多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买的东西或所交易的事物有无瑕疵之问题。”3所以小额纠纷不仅标的额小,而且还具有广泛性、密切性和多发性。由于小额纠纷广泛存在社会生活中,不解决它必然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与公民对国家法制的抱怨。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建立是必要的 2.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小额纠纷时存在局限性。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我国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最初设计时,规定了它们的适用对象,所以这两个诉讼程序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纠纷。尤其是在解决小额纠纷时就存在了它们的局限性。传统的普通程序是针对数额较大、案情较复杂的案件设置的,用它来解决小额纠纷,对国家来说,属于浪费司法资源;对当事人来说,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诉讼投入大,容易导致“赢了官司赔了钱” 的局面。简易程序虽然在处理小额纠纷时比普通程序要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简易程序仍然存在局限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来说,诉讼周期较长。小额纠纷大量存在社会生活当中,发生率较高,当事人都要求迅速解决。但是传统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本身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及时妥善解决这类纠纷。 另外,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容易导致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产生司法资源的不平等与不公平;我国传统的诉讼程序诉讼周期比较长,可能出现诉讼迟延的现象,所以会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如西方法谚所言“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小额纠纷广泛存在于社会当中,不解决会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性 随着小额纠纷的增多,简易程序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问题,所以许多法院为了弥补简易程序的局限性,在法院内部实施了各种改革措施,其中一项措施为实施小额诉讼程序。根据各个法院试行的情况看,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海口小额债务巡回法庭、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等都采取了相关措施来简化小额纠纷产生的诉讼程序,这些措施是有力和有效地。海淀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坚持法治原则和两便的原则,海淀区法院将简单的民事案件进行分类汇总,采取了一系列能顺利解决纠纷的措施,如当庭宣判,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节假日也可以审理案件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起诉,而且受到了广大公民的好评;郑州市上街区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大众化,节约司法资源,推出了一个月结案的方法,它的基础是对案件进行分流,实现案件的迅速审结。为此郑州市上街区法院采取了一些列措施,如当事人来法院起诉,只要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保证在一个小时之内给予立案并办完所有立案手续;海口小额债务巡回法庭在1998年成立,其规定只要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十万元以下小额纠纷均可以由小额债务巡回法庭审理,并且不受民事庭和经济庭分工上的限制。其成立以来,因其简便快捷赢得了广大人民的好评。 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试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试行是可行的。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正在健康成长 1.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现状 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审理案件的简便,快捷与经济,其是更好解决小额纠纷的一种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与简易程序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小额诉讼程序能弥补简易程序的不足,是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的一种独立程序。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经确立,但是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仅是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显粗糙。考察各国立法,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具有标的额小、一审终审的特征,但是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其他共同特征如程序简便快捷,注重调解,审判一体化等特征没有在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中体现。因此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上有待改善。 2.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现状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不断增多,法院的压力增大,因此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自从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给我国公民带来了诸多便利,例如:2013年01月19日,沈阳小额诉讼第一案在法库法院落槌。2013年1月10日,法库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规定》,在沈阳市法院系统内率先与新民诉法对接,并正式实施。在辽宁高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之前,法库县法院决定暂用10000元标准。据了解,适用新规定时,法院应当将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发放给当事人,并且书面告知有关内容,这使小额诉讼带来的便利能够被当事人充分认识。同时对当事人的申诉权进行详细解释,以免他们因为使用了该程序而丧失救济的权利。小额诉讼案件,不但在审理时间上给了当事人便利,而且降低了诉讼费,让利于民。倘若确定通过该程序调解、撤诉结案的话,还可以免收诉讼费;而判决结案的则可减收诉讼费,每件也只收取10元。不仅沈阳法院,各地法院都纷纷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给公民带来了便利,维护了他们的权益。 虽然小额诉讼程序给公民带来了便利,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各种差异,据调查显示:目前多地基层法院首办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使用的标的额竟然相差万余元。例如:北京市就上年度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在考虑了相关的实际情况之后,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定为22750元;福建省结合其经济的发展水平与相关因素,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标的额定为11697元;浙江省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标的额规定为14000元。全国各地根据民诉法的修改,已经纷纷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但是各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标的额最多相差竟达万余元。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也在经历着成长的痛苦 小额诉讼程序有好多优点,但是凡事都是有利又有弊。小额诉讼程序追求低成本、高效率,但是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我们要正确对待这些问题,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 1.小额诉讼程序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牺牲公正换取效率。小额诉讼程序追求低成本、高效率,所以小额诉讼程序在设计上简化了许多程序,扩大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还限制了当事人的一些诉权。一些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牺牲公正换取效率,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诉讼质的规定性——公正。 (2)程序简化易诱发滥讼。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和经济,所以被公众认为是解决小额纠纷的最好手段。另外“当诉讼变得更便宜和更快捷时。许多人会受到鼓舞而提起诉讼”。所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会间接刺激小额诉讼案件的剧增,从而引发滥讼现象。 2.正确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正确认识小额诉讼程序中牺牲公正换取效率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是高效、便民,那么在实践中势必会通过简化程序、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制当事人的一些诉讼权来实现。这就降低了程序保障,影响程序的公正,遭到一些人的质疑。 不可否认,小额诉讼程序为了改变传统诉讼程序中存在的局限性,如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其在设计上牺牲了部分公正,这不仅包括程序上的公正也包括实体上的公正。公正与效率是法院与当事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实践生活中绝对的公正与效率并不存在,所以小额诉讼程序在设计上追求的也是相对的效率与公正,但是这绝不是牺牲公正换取效率。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公正(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实质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 因此,牺牲公正必须有“度”,程序的简化必须有所限制,不能无限制的简化,必须保证诉讼程序最低限度的公正。这就提出了一个要求,即在程序设计时,要把握好一个“度”,做到既能保证效率,又能维护诉讼公正。 (2)正确认识小额诉讼程序中程序简化易引发滥讼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确立之后,由于其程序简化容易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许多小额纠纷的当事人纷纷来到法院立案,一时之间引起案件的剧增,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是滥讼。一方面,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便利,维护小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实现司法的大众化。我国在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时候就已经意料到会出现大量小额纠纷的案件了,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另一方面,无论权利大小在我国都应该得到救济,维护小额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院应尽的义务。既然是法院的义务就不能称之为“滥讼”。 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小额纠纷的发生是常见的,但是我国的法院及法官是有限的,经常出现供求失衡的局面,司法救济不可能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一切纠纷。小额诉讼程序程序费用低廉、程序简单,所以好多小额纠纷双方可以自行解决的但是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最终走入诉讼领域。这样就会出现“滥讼”的现象,但是我国可以通过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仲裁、调解、和解等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些小额纠纷,实现部分案件的分流,缓解法院的压力,控制诉讼数量。 四、小树也需扶正——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构建 树苗虽已破土而出,但是在其成长的过程中也学扶正,小额诉讼程序如图小树成长,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经确立,但是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并没有相关的配套工具。在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时候,既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下面笔者将从我国实际出发,谈一谈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初步设想。 (一)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时还应该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如继承、侵权等与人身息息相关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小额诉讼程序在设立时明确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在规定的标的额内,超出此标的额范围将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在实践中为了迅速审结案件,法院在程序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其他情况一样的前提下,即使标的额超出标准,但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可以顺应当事人的意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三)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 1.简化起诉方式。小额诉讼程序的起诉方式是既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如果法院审查案件材料符合起诉的条件,那么法院可以当天立案。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时在法院,经双方同意可以当天开庭审理案件。 2.庭审方式简单。小额诉讼程序采用独任制,法院审理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不按照庭审顺序进行,庭审中法官可以随时调解,达到当事人双方共赢的目的。法院可以当天审理当天宣判。 3.放宽开庭时间。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休息日或其他休息时间。由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增多,若只能在工作日审理案件那么不仅法院的压力增大,而且也会造成好多小矛盾的增大。放宽开庭时间,可以便于当事人诉讼与及时化解纠纷。 4.简化判决书。我国应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书仅记载主文即可,不需要记载那些事实和理由,或者对于那些事实和理由简单记载。 结束语 德沃金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已经确立,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粗糙而且小额诉讼程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们应当正确认识问题,毕竟小额诉讼程序在解决小额纠纷方面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无法替代的。我国在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了,因此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通过各种途径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柴发邦:《体制改革与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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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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