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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启用小额诉讼程序很有必要
作者:赵芳 李平蓝   发布时间:2013-02-06 10:22:39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但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仅规定了“必须是简单的、标的额小的民事案件”的适用条件和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是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必须亲自参与庭审、能否缺席判决等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上的不便。在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前,笔者认为,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慎重启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是对法官职权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小额诉讼程序的非确定性较大,程序的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容易把诉讼的正当程序保障降低到非诉讼程序的水平。

    二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易被忽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只能申请再审,丧失了进行上诉予以救济的机会。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类案件立案审查应更加严格。

    三是容易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小额诉讼程序设立是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处理,导致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处理,既影响效率,也增加基层法院的工作负担,与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宗旨相违背。

    四是调解结案方式不能被广泛采用。以简易、快速、低成本定位的小额诉讼,法官一般都进行快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庭判决,难以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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