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贺洁)
根据最新修改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由基层法院实行一审终审。至此,基层法院也可以审理终审案件了。2013年2月2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小额诉讼案件,即原告左军诉被告刘明、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左军与被告刘明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6日,刘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左军借款10000元,刘明出具了借款借据,刘明之母彭华在借据上签字担保,双方约定该款于2013年1月22日前还清。到期后,左军多次向刘明、彭华催讨,遭到拒绝。于是,左军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明、彭华偿付借款10000元。
由于本案涉及标的金额较小,加之案件事实比较清晰,证据充分,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便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矛盾。法官受理该案后,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希望能调解此案。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部分没有异议,刘明之母彭华愿意替儿子清偿借款,但就清偿方式存在分歧,彭华明确表示只能分期偿还,每月1000元,十个月还清,而左军认为还款时间太长,最好是一次性偿清。终因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调解。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明偿付左军借款10000元,彭华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