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余磊   发布时间:2013-07-19 10:53:19


    2012年8月的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首次在法条中对小额诉讼程序予以规定和阐述。小额诉讼程序,按照法条中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在法条中是这样阐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民诉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而前述的“本章”正是对简易程序的单独规定。是否可以就此理解为小额诉讼程序实质上是简易程序中的又一特别程序?实则不然。

    民事诉讼法对整个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总共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普通程序,一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一般适用合议庭,而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一般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新修改的民诉法把小额诉讼程序规范在简易程序这一章,显然是想把小额诉讼程序并入简易程序的审理中。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中,如果满足案件标的额在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是,民诉法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权利保障和监督程序是统一规定的,即可以通过向二审法院上诉来救济和监督一审程序的审理公平公正性。简单来说,就是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明显看来,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救济和监督区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实行一审终审的。当事人若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有任何异议,只能通过再审审理程序保障对权利的救济。从这方面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又是完全不同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由此看来,立法者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应是把此种程序置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外的。小额诉讼程序既不同于普通程序又区别于简易程序,因此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置专门的章节规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目前,在小额诉讼程序试用推广阶段,就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适用中遇到的部分问题,笔者试做探讨分析,以求完善之法。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受理标准及案号规定

就本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情况来看,小额诉讼案件是规定的有专门的案号,即城民小字第xxx号,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是和其他案件类型分开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标准也只是就形式要件审查而言的。一般来说,受理范围的第一标准应以标的金额上限规定为宜。按照民诉法规定的全省上年度的就业平均工资,应是已经统计出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数据。目前,应按照上一年度陕西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标准来计算。案件诉讼的标的金额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高于这一标准的可按简易或者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其二,受理范围的第二标准可以案件的性质分别处理。涉及确定人身关系、财产确权关系的案件因事关当事人重大民事权益,应慎重考虑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一般应适用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另外,考虑小额诉讼程序只规定适用于基层法院或者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因此,民诉法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应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三,受理范围的第三标准应看案件的简易复杂程度。案件当事人争议不大,事实法律关系清楚的案件可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反之,则不能适用。在此,笔者总结以下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二是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三是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四是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五是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六是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案件审理阶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出现的问题

    1、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以上受理标准只是就形式而言的。立案阶段,立案审查人无法对案件的简易复杂程度进行量化审查,只能依当事人陈述或者诉讼材料进行简单判定。比如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按照原告的陈述和举证,能够在立案阶段以小额诉讼案件受理,但是案件步入送达审理阶段,发现被告现已外出,下落不明几年。案件此时已经需要公告查寻被告下落,但案件本是以小额诉讼案件受理的,此时还能否以小额程序继续审理。笔者认为,此时案件不应继续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而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为公告案件有两个月的公告查寻期限,公告期限内,需要被告看到纸质公告查寻后到法庭应诉的,如若被告未看到公告或者被告依然下落不明,只能消极等待公告期届满,在此之前,案件是没法进展的。倘若公告案件依然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其“快收、快审、快结”的立法本意。故此,在案件审理阶段发现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查寻时,应迅速将程序转至普通程序。

    2、审理中涉及财产保全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本院受理的多数小额诉讼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占有大量基数。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财产保全,以防对方不能及时偿还之风险。这是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应该予以保护。但是,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这些案件如若进入保全程序,法院在制作保全文书时针对必经的查寻、冻结手段一般是以合议庭的形式载明审判组织的,但是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都是以审判员独任审理为主要方式,保全程序如果出现于小额诉讼程序中,在审判组织上有互相违背之嫌。故在一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为保证案件快审快结,一般不提倡进行财产保全。如若案件需要进行财产保全,需要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宜。

    3、小额诉讼案件变更程序的案号适用问题

    以上述两问题为例,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须转入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适用,而此前案件是以小额诉讼程序的专有案号城民小字xxx号立案的,现在转入其他程序,是否还能以原有案号继续审理,值得探讨。在此,笔者认为,不宜继续原来的小额程序案号,应直接改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一般案号继续进行审理,毕竟经审查后已经证实最初立案的小额诉讼案件已经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了,应以其变更后适用的其他程序使用普通案号。但是问题随之而来,一件简单的民事案件既使用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城民小字案号,后又适用一般程序的城民初字案号,相互矛盾,显而易见。在此,笔者不建议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另行使用专门的案号,只需在诉讼程序中载明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即可,另外在案件审理之前,一定需要事前通知当事人案件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允许双方提出异议。在法院审查当事人异议时,若其提出的异议成立,即可将小额诉讼程序转入其他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若审查异议不成立,应裁定驳回异议。为保证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威性,不建议赋予当事人驳回异议的申诉权或者上诉权。

    4、小额诉讼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的适用顾虑

    目前,小额诉讼程序正处于试用推广阶段,相关系列的配套法规还未一起颁布实施,运行中肯定有部分问题暂时无法找到相关的实施依据,因此,目前试用阶段,不管是承办小额诉讼案件的法官还是当事人,对此试用程序还有部分顾虑和质疑。以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来说,办案法官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是有顾虑的,案件没有二审程序的监督和制约,无形之中加大了一审法官的审判压力,案件一旦在程序或者实体出现问题,必须启动再审程序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一审终审虽然可以再审程序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再审程序毕竟不同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启动,这无疑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挑战。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不同于普通程序的两审终审制度,普通的两审终审制度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就直接可以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一般来说,适用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不能提起上诉的,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一审的审判监督及当事人的上诉权益保障没有两审终审制度便利快捷。

    从以上两方面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小额诉讼程序目前试用阶段的部分困境,但是出现问题肯定会有应对之策。最根本的方法即是要保证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保证一审案件的公平公正性,这对我们的一审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熟悉小额诉讼的适用程序,找准出问题的应对之策,更要熟悉法律法规,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正确的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样,即使是实行一审终审制,也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以上是笔者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出现的部分问题及应对之策,相信在以后的推广适用中还有更多的问题出现,需要我们及时的更新小额诉讼的适用规程,统一操作方法,以上内容只是作者浅陋之见,若有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