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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打工便利盗窃仔猪 一家三口获罪领刑
发布时间:2013-11-21 11:47:59


    本网讯(孙忠英)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在伊春市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打工的被告人张国良和贾强因伙同张国良的儿媳李梅和儿子张军盗窃该公司仔猪和专门配制的猪饲料被判刑。

  2011年8月份的一天,在伊春市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打工的贾强,向在一起打工的被告人张国良说自己想整几头仔猪卖,让其帮忙销赃,被告人张国良表示同意。之后张国良找到其儿子被告人张军和儿媳李梅商量,由其儿子和儿媳将盗窃来的仔猪买回饲养。之后的一天,被告人张国良指使也在该公司打工的女儿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负责的猪舍内偷出2头仔猪存放在被告人贾强的猪舍。

    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国良在贾强负责的猪舍,由贾强电话联系张国良的儿子和儿媳到贾强负责的猪舍后窗户接仔猪。之后贾强、张国良二人将张国良的女儿张某某之前盗窃的2头仔猪连同贾强负责的猪舍内的2头仔猪,一同用编织袋子装好,从猪舍后窗户递出,由等候在此的被告人李梅背回家饲养。

  自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国良、贾强先后在该公司盗窃仔猪13头,其中由被告人李梅背回家11头,由被告人张国良背回家2头。为了喂养偷回家的仔猪,被告人张国良还伙同被告人贾强和其儿子、儿媳李梅及其女儿张某某以同样的方法从该公司盗窃了一些专门配制的猪饲料。

  被告人张国良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0 128.87元;被告人贾强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9 872.87元,被告人李梅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8 261.64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 867.23元。事后被告人张国良付给被告人贾强赃款3 600.00元人民币。被盗的仔猪及剩余的部分饲料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盗单位。

  案发后,被告人张国良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贾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李梅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年二年;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罚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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