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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贼盗挖唐代古墓得一铜镜29万脱手 8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9 10:55:39
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一个由10人组成的盗墓小组为牟取不义之财盗掘一处唐代古墓葬,盗得铜镜一块,转手获利29万元。东窗事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2013年11月19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其中的8人作出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卢虎、汤书林、张宝、陈刚、陶旺、黄银、刘峰、刘平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缓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对卢虎、汤书林、张宝违法所得各69000元、69000元、19000元予以追缴。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卢虎、汤书林、张宝、陈刚、陶旺、黄银、刘峰、刘平以及另外两名男子(在逃)共10人携带铁锹等工具来到固始县三河尖乡汤岗村九组,在该村民组村民黄红寅的责任田盗掘古墓葬一处,盗得铜镜一块。该铜镜随即被被告人卢虎、汤书林以19万元价格购买,其他8人每人各分得19000元。被告人卢虎、汤书林购买铜镜后,又以29万元的高价将该铜镜卖给他人。 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古墓葬可确定为唐代砖室墓,对研究豫南一带唐墓的墓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宝被抓获。14日,卢虎、汤书林被安徽省霍邱县警方抓获。被告人陈刚经亲友联系准备投案时于6月7日被深圳市警方抓获。此后,另四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刚、黄银、刘峰、刘平、陶旺分别向固始县公安局交纳罚没款25000元、19000元、19000元、19000元、25000元。被告人卢虎、汤书林各得赃款69000元及张宝所得赃款19000元尚未追缴。各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八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虎、汤书林、张宝、陈刚、陶旺、黄银、刘峰、刘平盗掘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唐代砖室墓,其行为构成挖掘古墓葬罪,属共同犯罪,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卢虎、汤书林、张宝、陈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旺、黄银、刘峰、刘平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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