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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领刑被劳教 再盗重罚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4 14:43:35


    本网讯(谷原忠)  盗窃坐牢又被教养,不吸取教训却继续操旧业,伸手再领刑。2013年11月12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再犯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辛东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辛东曾于2007年4月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2008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从教养所出来后,其仍然不思悔过,不务正业。

    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其又不愿意出苦力打工,于是再次操旧业,到各个单位去寻找作案目标,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再次盗窃。

    2013年3月1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辛东先后到虎林市政府机关及大型企业等四个单位,以上卫生间名义进入办公场所,并将被害人陈峰、王新、宋玲、纪娟包里的人民币、银行卡及购物卡盗走,共盗窃人民币1800元、二个身份证,三张银行卡和一张购物卡。随后凭借身份证猜测出其中两张银行卡的密码,并从中取出人民币31000元。另外,还用购物卡在商场消费47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辛东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75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用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由于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次,有前科,故对其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予予严惩。鉴于其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予以酌情考虑。结合上述犯罪情节,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对被告人辛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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