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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遗产告母亲及兄弟姐妹 事实不符被驳
发布时间:2013-11-18 16:19:39


    本网讯(段国华)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珍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李珍与被告王治英系母女关系,与被告李洁、李刚、李媛、李雯系兄弟姐妹关系,2011年1月20日原告李珍的父亲,被告王治英的丈夫李良梅因病去世,因被继承人李良梅生前未立遗嘱。同年9月29日,王治英召集儿女李洁、李珍、李刚、李媛、李雯就万安县芙蓉镇庙背村104号房屋一栋(含宅基地)进行协议分割处理。协议内容:1、王治英享有房屋及宅基地的7/12份额;2、李洁、李珍、李刚、李媛、李雯享有房屋及宅基地的各1/12份额;3、房屋及宅基地出卖在同等条件下兄弟姐妹有优先权;4、王治英暂由李雯负责日常生活起居和生老病死护理、安置,百年之后财产份额也由李雯所有,其他兄弟姐妹任何一人只要参与负责王治英生活起居和生老病死护理、安置按份额分割,并另行协议立下字据。

    今年9月23日李珍认为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应当享有继承权和财产权。为此,一纸诉状将王治英、李洁、李刚、李媛、李雯告上法庭,要求将李良梅的遗产房屋一栋(含宅基地)按1/5份额分割,约价值人民币6万元,诉讼费由王治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良梅死亡后,其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治英、李洁、李珍、李刚、李媛、李雯作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且继承遗产份额;位于万安县芙蓉镇庙背村104号房屋一栋(含宅基地)系王治英和被继承人李良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1/2分割后,王治英、李洁、李珍、李刚、李媛、李雯各按1/6享有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原告人李珍诉请继承李良梅房屋一栋(含宅基地)1/5的继承权,超出了李珍享有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继承权,且被继承人李良梅的遗产没有转让并取得价款,原告李珍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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