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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水泥块砸伤民工 遭推诿起诉获赔15万
发布时间:2013-11-19 15:21:04
本网讯(李九宾 刘泽方) 离家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糊口本属不易,却不曾想在建筑工地干活时被从天而降的水泥块将手臂砸伤,开发商、建筑商、外墙保温分包商三家各执一词,身心俱伤的他不得已走上了维权路。11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外墙保温公司共同承担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万余元,被告某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于今年年初经人介绍,来到新乡市某建筑工地从事楼房外墙保温安装工作。一天,陈师傅正在楼房底层施工时,一块风干的水泥块从天而降,砸到了陈师傅的左胳膊,致使其左臂桡骨外伤性骨折。经鉴定,陈师傅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为此,陈师傅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商和外墙保温公司进行协商索赔,开发商称工程已承包给建筑商,当时在场施工的人员并没有自己的员工,不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而建筑商称外墙保温工程已经分给分包商负责,雇员工地上受伤,应是其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墙保温公司却认为水泥块的掉落有人看见是建筑公司的工人在施工时不小弄掉的,而不是外墙保温施工时造成的,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陈师傅将开发商、建筑商和分包商三家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师傅为被告分包商所雇用施工人员,分包商应对其施工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和义务;建筑商与分包商在同一个施工工地施工,原告及证人又指证是建筑商的施工人员从高层抛下水泥块砸伤原告,建筑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与被告分包商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开发商是施工楼房的发包方和受益方,且对建筑商及分包商施工中的安全施工监督不力,造成此安全事故,应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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