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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雨中发动机损坏 车主未买涉水险仍获赔
发布时间:2013-11-19 10:17:06
本网讯(付慧 周胜杰)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正任因发动机损坏造成的损失363423.5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2011年11月16日,胡正任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奔驰轿车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为一年。2012年8月21日,胡正任的驾驶员蒋华驾驶该辆轿车从江苏返回宁国,途径广德县凤桥时,因突降暴雨导致路面积水,在通过积水路段时致使积水进入发动机导致发动机损坏。胡正任为修理该车花费363423.50元。后胡正任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胡正任因其未购买涉水险而不能理赔。胡正任不服保险公司的说法,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胡正任称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予以赔偿。胡正任是正常行驶遇暴雨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而保险公司辩称,车损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免责,胡正任在遇暴雨时应停止行驶而非继续行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正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因暴雨致车辆损坏应当赔偿的条款与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的免责条款发生了文义上的冲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在本案中,应当认定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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