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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二楼摔下致残 法官调解获赔四万五
发布时间:2013-11-19 11:56:39
本网讯(维佳 李森) 正往楼下扔建筑材料的刘杰,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需要大笔后续治疗费用。11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雇佣双方达成协议,雇主和包工头张老金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杰四万五千元。 2013年3月,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陈刚准备在家中老宅上翻盖一座三层小楼。恰巧隔壁邻居陈利家也要翻盖。经过一番商量,两人决定将两家房屋建在一起,按照出资比例,两家各占一半房屋。随后两人便一同开始寻找建筑队施工,经过一番比较,由于张老金的施工队颇有口碑,又相对而言报价较低,两人便同张老金签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张老金的施工队就开始进场施工,并雇了刘杰等人到工地干活。熟料就在前两层房屋主体已完工,工人们为建造房屋第三层搬运建筑材料时,意外发生了。 站在二楼飘窗上向楼下扔木板的刘杰没有注意到,自己正准备扔下的一块板子上有一根长钉,而这根长长的钉子已悄悄挂住了他的衣角。就在他用力将木板扔下时,自己也被顺势带倒,从二楼摔了下来。事发后,刘杰立即被包工头张老金和工友送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刘杰住院期间,包工头张老金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而陈刚及陈利却始终未露面。 出院后,由于就后续赔偿与包工头及房主无法达成一致,2013年7月23日,刘杰一纸诉状将房主陈刚、陈利及包工头张老金三人告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请求三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万四千余元。今年8月,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杰大腿、脚踝及脚趾骨的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杰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人陈刚和陈利辩称,刘杰虽然是在修建自己家房屋时受的伤,但自己的房屋已完全交由包工头张老金承建,且事发时其并不在场,故其与刘杰的受伤无关,刘杰的后续治疗费等应向包工头张老金讨要。包工头张老金则辩称,自己并未同刘杰签订正式用工协议,其同刘杰直接并不形成雇佣关系;且刘杰在向楼下扔板材时,不听工友的劝告,未经允许就擅自站在飘窗上,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能认识到这样做是具有危险性的,因此,对于受伤结果的发生,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自己无责任;况且自己在事发后,已经先行垫付刘杰的全部医疗费用,自己不该再向他赔钱。 对此,刘杰解释道,由于自己个头较小,站在屋内就看不到楼下的工友,为了完成工作,自己才不得已站在了飘窗上;施工现场并无任何防护措施,这才是导致被钉子挂住后,其直接从楼上坠下的主要原因。 主审法官李森收到案件材料后,经过对当事人的走访了解,认为此案有调解的可能,便多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 法官还依照法律和人情对本案进行了梳理,分清责任。法官说,刘杰在干活时从不慎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实清楚。包工头张老金每天给刘杰支付一百三十元的工资,作为刘杰的雇主,其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陈刚和陈利将其三层民房交由包工头张老金施工,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因张老金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陈刚和陈利并未在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作业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法官的一番劝说,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刚、陈利与包工头张老金一次性赔偿刘杰各项赔偿款共计四万五千元。(其中张老金承担三万一千元,陈刚与陈利各自承担七千元。) 说法:惠济区人民法院李森法官解释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陈刚与陈利依法也应当担责,同包工头张老金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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