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晏胜民) 受人雇请为新建房屋粉刷外墙,因所踩的木板突然断裂,男子摔伤致残。房屋承建人声称不负责任。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由房主赔偿35247.35元;由房屋承建人赔偿17424元。
2012年11月20日,刘思云(房主)与罗元清(承建人)签订《建房包工合同》,由罗元清承建刘思云的房屋,并约定由罗元清负责房屋主体施工和墙体、粱、柱、楼梯、楼面、扎钢筋、现浇混泥土、内部粉刷等主体工程项目。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刘思云嫌罗元清内部粉刷慢,另外雇请肖木根等人来粉墙。2013年4月6日,肖木根在新建房屋第三层楼安装粉外墙时,脚手架的一块木板突然断裂,站在上面的肖木根摔落至地,随即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血胸、左肺挫伤、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脑震荡花去医药费16516.72元。经司法鉴定肖木根构成九级伤残。为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肖木根摔伤致残的安全事故中,被告刘思云是肖木根的雇主,且将房屋发包给没有从事建筑活动执业资格的罗元清修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罗元清无从事建筑活动执业资格却从事建筑活动,在修建房屋时搭建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标准,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肖木根本人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在施工之前既没检查脚手架的安全性,施工中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