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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起纠纷 房主起诉获赔一万
发布时间:2013-11-18 14:32:31
本网讯(刘先迪)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通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8月21日,原告陈全与被告宜春市路通排障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陈全将位于泰和县105国道旁的自有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两年,每年租金为3.6万,租金应在每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在原告陈全停车场所建钢棚若不能完成四年租期,则按每年2000元交纳土地使用费,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3月6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续租合同》,将租赁期延续至2016年8月21日。 2013年3月18日,被告突然告知原告陈全其公司要搬迁,在协商未果情形下,被告拆除所建钢棚后搬走。故原告陈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宜春市路通排障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8000元、土地使用费6000元、电费636.1元,并限期清理堆放在原告陈全场地的大理石预制块及报废烟花等物品。 鉴于被告公司已经搬走,远在外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不仅耗时较长,还将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民二庭法官拨通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向被告了解情况,在电话中被告也承认欠租金等费用的事实,并说明其搬走是因为其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隔层,但原告陈全一直阻挠,原告存在过错。 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民二庭法官通过电话给双方做起了调解工作。经过法官1个多小时的电话反复与原被告沟通、解释,从情理与法理的角度给原被告做工作,最终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宜春市路通排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全租金、土地使用费、电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原告陈全、被告宜春市路通排障有限公司自愿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8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2013年3月6日签订的《续租合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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