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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撞电动车致人残 保险公司被判赔九万
发布时间:2013-11-19 11:18:30


    本网讯(陈三女 黄安)  一出租车碰撞电动车致人受伤,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电动车驾驶人杨磊90201.12元。

    2013年1月23日7时45分许,原告杨磊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带湖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正欣购物广场路口时,与沿信州区社保局路段由西向东右转弯进入带湖路行驶被告李江南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杨磊、被告李江南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22,439.12元。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伤残为十级。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00185.68元。该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率)。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杨磊、被告李江南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且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自己一定有过错,自担部分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磊80916.56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磊9284.56元,共计90201.12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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