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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6万不还拒不到庭 “老赖”被判还款付息
发布时间:2013-11-13 14:05:26


    本网讯(伍春艳 韦虹妤)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而现实生活中最怕的就是碰上借钱不还的“老赖”了。广西环江县一男子为投资经营向投资公司借款6万元,并约定给付利息,但还款日期到了却迟迟不还,投资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开庭也未见其踪影。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依法判处原告覃志巧返还被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支付占用该款的利息损失费(以本金6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1月18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012年8月17日,覃志巧与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圆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合同约定覃向陶圆公司提供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覃应于2012年11月17日前将所借款额全部归还给陶圆公司。同时,覃自愿以河池城区的一套商品房作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还口头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协议签订后,陶圆公司于当日支付给覃志巧借款6万元。覃给陶圆公司写下了收条。庭审中,陶圆公司认可已收到覃支付借款期限内三个月的利息36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覃未归还借款。陶圆公司催款未果,提起了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11月18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另查明,原告陶圆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为:二手房、二手汽车交易的投资管理与咨询服务,室内装饰;不具备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资格。

    法院认为,原告陶圆公司为非金融企业、也未取得发放小额贷款的经营资质,不具备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资格,双方的借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因被告已经实际取得了原告提供的借款6万元,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但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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