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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异地施计巧抓“老赖” 释法明理促案结
发布时间:2013-11-05 10:17:26


    本网讯(黄聪 舒小晖)  11月1日上午,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驱车赶往南昌寻找被执行人宋建洲。但宋建洲不在家,这意味着此次执行的付出可能要付诸东流了,此时,执行局长灵机一动,找来一个南昌的号码拨打宋建洲手机,电话居然接通了。

   “请问是宋建洲吗?我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我们在你家门口,你在哪里?马上过来一下。”“我在旁边的仓库上班,马上就到楼下。”随后,执行法官立即示意停在楼下的警车开走,以避免宋建洲起疑心,五分钟后,宋建洲终于现身,执行法官和法警一举将他控制,宣布对宋建洲处以十五日拘留。

    2012年7月26日,原告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建洲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99000元;借款用途为工厂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后原告因催收未果便诉至靖安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宋建洲支付本金299000元及利息9777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宋建洲仍不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宋建洲,第一次联系时,被执行人很爽快,表示一定会还款,目前正在筹备中,此后便一直拒接电话。从他朋友处得知,被执行人宋建洲抱着反正是国家的钱,能不还就不还的想法。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宋建洲被拘留后,其妻子于当天晚上委托朋友赶到法院处理。经过执行法官做工作,耐心的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经过两小时的谈判最终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宋建洲当场支付20万元,余款在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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