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宇) 11月11日上午,在经过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庭前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杨正印、杨胜谋自愿限期5个月付清原告杨再义等6人劳务费10250元。
2011年间,被告杨正印、杨胜谋合伙做木材生意,雇请原告杨再义、姚光寿等6人到百色市平圩水库搬运木头。原告6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被告二人没有按约定给付原告工钱,尚欠原告等人劳务费合计10250元,2012年5月10日两被告写下欠条,约定于2012年12月30日和2013年3月底前分两次给清,可是限期到后,原告等人多次催收,至今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不付款。为此,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凌云县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杨正印、杨胜谋支付尚欠的劳务费10250元。
凌云县人民法院及时受理了此案,承办该案的杨秀丛庭长意识到这起案件涉及农民工讨薪,且目前已接近新年,处置稍有不当,很可能会激化矛盾。杨庭长经过多方联系,当天找到了两被告,叫双方到庭调解此案。到庭后,杨秀丛庭长耐心细致地询问了案件的经过,问清情况后,主办法官试着做被告杨正印、杨胜谋的思想工作。经过主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被告杨正印、杨胜谋深受感动,觉得欠钱理亏,应当还钱,当即表示愿意付款给原告杨再义等6人,但要求原告限期于2014年1月30日和2014年4月30日分两次付清。原告等6人也见两被告爽快付款,也同意被告的要求。最终,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由被告杨正印、杨胜谋限期5个月分两次给付原告杨再义等6人劳务费10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