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 彪) 合同作为一种书面约定,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定立,对合同的双方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当自觉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事室内装修工作的钟林(化名)与从事玩具经营的郭华(化名)之间定立了一份店面的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就因为双方都没有认真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引起了不小的纠纷。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需要重新装修店面的郭华经过熟人介绍找到了专门从事室内装修工作的钟林,双方经过到店进行实际测量计算后,钟林给郭华设计了一份预算为66000元的装修方案,经郭华同意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钟林便开始了装修施工。按照合同约定,郭华应分三次把全部款项付清,但是郭华却仅付了46000元,剩余款项均以钟林没有按原设计进行装修,且质量不过关而不予支付。同样,钟林也以郭华未付清工程款为由停止了施工。双方矛盾也因此越发尖锐起来。2013年8月30日双方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发生争执,郭华以钟林没有完全装修完成,影响其经营为由扣押了钟林的一部轿车。双方多次的协商及派出所的民警调解均以失败告终,最后诉至人民法院。
该案经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细仔调解,郭华退还了钟林的轿车,钟林也退还了郭华8000元的装修款作为补偿,两人均当庭进行了兑现,使这一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