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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云吞店扒窃被店员发现 为泄愤返店打砸
发布时间:2013-11-11 10:40:47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没有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黄庚良便想起了偷,遂决定到街上寻找目标。当他走到凤凰二街“大兄云吞店”时,看见一名顾客将包包放在座位旁边,遂对该包包实施盗窃,因为店员工的提醒使他没有盗窃成功。过后,因为不满店员工的提醒使他行窃未得逞,为了泄愤,又返回该店砸毁了1块玻璃及3张圆凳。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庚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0月4日19时许,黄庚良伙同一个叫“阿陆”的男子(另案处理)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刘达放经营的“大兄云吞店”内,见在该店吃云吞的一名女子将手提包放在座位旁的椅子上,遂趁该女子不注意,由“阿陆”放风,黄庚良着手对上述手提包实施窃取。因该店员工黄丽东及时提醒该女子,致使黄庚良行窃未得逞。黄庚良、“阿陆”离开后,因不满该云吞店员工提醒顾客,又于20时许返回该店,砸毁店内1块橱窗玻璃及3张圆凳。

    经查明,黄庚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庚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庚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庚良因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庚良因扒窃未果,为泄愤而毁坏他人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黄庚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黄庚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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