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江帆) 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的陈军,过了半年多就不幸过世,银行的借款谁来还呢?幸好,陈军在办理贷款时购买了一份贷款保险,保险公司会替他支付这笔身后的债务吗?10月29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及借款人妻子各自偿还部分借款。
2010年6月25日,被告周倩丈夫陆某向原告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8.85‰,同时陆清在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受益人是贷款发放方系原告。2010年12月4日因前两日陆某从铲车摔下来在当地诊所治疗,当晚8时许陆某病重被送入彭泽县杨梓中心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及陆某的家人多次向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金,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以陆某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为由拒赔。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
经承办法官本着止纷争、促和谐的司法理念,多次从法理及情理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倩的丈夫陆某欠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赔付30000元保险金给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周倩承担。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