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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故意伤害 冲动男子赔钱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3-11-01 16:44:59
本网讯(向治朝) 有道是:“小不忍,则乱大谋。”一个是人要忍耐,凡事要忍耐、包容一点,如果一点小事不能容忍,脾气一来,坏了大事误了自己。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新宏为自己的冲动“买单”,被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新宏驾驶摩托车至田东县思林大桥时,与对向由被害人梁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李新宏想启动摩托车离开事故现场时,被梁某拦下,双方就此事发生争执继并相互殴打,于是梁某的妻子罗某上前阻拦,随后被告人李新宏召集李某等几名老乡一起与其对被害人梁某、罗某二人进行殴打致伤。其中被害人罗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经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场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农尚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新宏在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梁某轻型普通货车的损坏修理费、施救费共计人民币1920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新宏及其家属与被害人罗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罗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梁某、罗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新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新宏系初犯、偶犯、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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