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奕杉) 一男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男子家属诉求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但家属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中有一位是该男子非法遗腹女儿,遭被告方拒绝承认其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非法遗腹女儿的诉讼请求。
2012年1月21日,吴庆华驾驶的客车与覃涛驾驶的轻型货车相碰撞,造成包括客车司机吴庆华在内的二人死亡及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吴庆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涛驾驶的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为122000元。吴庆华家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支付吴庆华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1000元。本案原告包括吴庆华妻子罗玲、女儿吴小妹及一个非法遗腹女儿陈力。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非法遗腹女儿陈力不具有法定的原告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力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陈力作为吴庆华的非法遗腹女儿理应具有与亲生女儿一样的权利,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作为保险公司,理应在第三者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吴庆华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