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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院调解一分家析产纠纷案 化解三纠纷
发布时间:2013-11-05 14:57:54
本网讯(兰有斌) 11月4日,四川江油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分家析产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调解思路,创新使用调解方法,不但成功使该案调解解决,还同时化解了三起纠纷,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今年7月3日,江油法院受理原告陈友强诉被告李宗成、何子琼及诉讼第三人李燕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原告陈友强系被告李宗成、何子琼的女婿。原告于2002年10月28日与二被告之女诉讼第三人李燕飞结婚后,与李燕飞在二被告家共同生活。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诉讼第三人李燕飞婚生一女,取名李陈霖祉,现随李燕飞生活。2008年“5.12”地震后,被告李宗成申请在原址(即位于江油市三合镇松林村6组5号)重建,政府补助农房重建资金22000.00元(含原告婚生女李陈霖祉应补款项在内)。2009年5月,原告与二被告及诉讼第三人共同修建房屋一栋。房屋完工,因家庭琐事原告与二被告及诉讼第三人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开始与诉讼第三人及二被告各自分开生活至今。2012年11月2日,江油市三合镇松林村6组5号二被告与原告及诉讼第三人共同修建的房屋被拆迁,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委会确认补偿主居房、附属物及附着物等合计352253.00元,享受统建房安置面积175平方米(5人)等。2012年11月4日,被告李宗成领取拆迁房屋及附着款补偿款(含搬家费、过渡费)356753.00元、拆迁房屋奖金款16259.00元。后,原告主张分割其应享有的份额价款和安置房屋指标,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应享有财产份额价款)2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用。 在分析案件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的基础上,办案法官经过前后五次的调解和背靠背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友强应当享有的35平方米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安置房指标)及原告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补偿费用归诉讼第三人李燕飞所有,以折抵婚生女李陈霖祉独立生活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原告陈友强所诉共同债务40000.00元(即2009年4月10日40000.00借条)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及诉讼第三人对该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宗成、何子琼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友强拆迁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70000.00元,余下的拆迁补偿款全部归二被告及诉讼第三人何燕飞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原告陈友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该调解协议不但成功解决了分家析产问题,还一并解决了婚姻、子女抚养、民间借贷问题。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李宗成、何子琼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友强拆迁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70000.00元。在办案法官不懈努力下该案真正地做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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