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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保安吃窝边草盗客人电车与收赃人齐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8 14:16:17
本网讯(黄卓鑫 刘卉)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盗窃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一审分别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少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勇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少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8月6日7时许,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舒豪宾馆”保安被告人李少杰见入住该宾馆的蒙金才将1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黄白相间凯美顺牌二轮电动车停放在宾馆门口,未锁大锁,便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后李少杰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在港北区小江桥头经营废旧店的被告人张勇军,张勇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动车收缴并发还蒙金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少杰、张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蒙金才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图、指认照片,被告人李少杰、张勇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勇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少杰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勇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李少杰、张勇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少杰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回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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