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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盗电缆电瓶12起 三青年触刑被法办
发布时间:2013-11-11 09:35:03


    本网讯(廖长春)  11月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何少、杨志军、叶鹏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1年8个月和2年;同时,均被判处罚金

  2012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鹏、杨志军、何少至泰宁迎宾大道,将4X16电缆线120米(37元每米,价值人民币4440元)盗走。后经叶鹏、杨志军、何少交代,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叶鹏、杨志军、何少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钢丝剪、美工刀,多次在泰宁县杉城镇盗窃电缆线、电瓶共达12起。2013年5月6日,被告人杨志军、叶鹏、何少在泰宁一废品收购站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鹏、杨志军、何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叶鹏、杨志军参与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54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何少参与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141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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