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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转行”抢劫 盗窃不成被判重罚
发布时间:2013-11-08 15:48:07


    本网讯(韦海澄)  今年35岁的刘滇从2007年起因偷东西便有了三进宫的不良记录,偷盗东西虽被法院三次判刑,但因偷盗数额不高所判刑期不高,很快就出“宫”了。没想到这次再下手,不仅偷的摩托车不到手,而且还被法院认定为抢劫犯而面临四年四个月的刑罚。

    2013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滇伙同刘胜(另案处理)合谋到浦北县平睦镇盗窃摩托车。14时许,上述二人骑摩托车窜到浦北县平睦镇兴乐街,经过被害人彭铭经营的店铺时,看见彭铭停放在店铺门口的一辆两轮女装踏板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两人商量后决定由刘胜偷车,而被告人刘滇在前方七八米处望风。刘胜先用随身携带的一字钳撬开摩托车方向锁,但发现该车没有锁方向锁,便将该车往浦北县平睦镇市场方向推去。当刘胜将摩托车推到距离原停车点20米处时,彭铭发现摩托车被盗并大声叫喊,刘胜听到叫喊声便弃车而逃,逃到刘滇望风处欲与刘滇骑摩托车逃离,但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拉下车,两人便分头逃跑。被告人刘滇逃到一条小巷时被群众追上,刘滇为了逃跑拿出身上的牛角刀恐吓群众,被群众用棍棒打掉牛角刀进而将刘滇抓获。刘胜逃到平睦市场的街口处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6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滇犯抢劫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滇虽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是对性质的辩解,但在庭审中对其盗窃事实予以供认,可认定为认罪,且赃物已追缴,返还给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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