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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迹可疑露出马脚 男子店内扒窃手机终被捉
发布时间:2013-11-07 14:18:25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吴东善曾因犯盗窃罪坐过牢,出来以后他并没有改过自新,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他不惜触犯法律再次行盗窃勾当。得手后,在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欲盘问时怕事情败露便撒腿就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吴东善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2月10日15时许,吴东善与吴仲林(另案处理)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凤凰一街路口七色花精品店,由吴仲林看风,吴东善用一把大号镊子将姚敏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台DAXIAN牌15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盗走。得手后,吴东善和吴仲林继续寻找目标伺机作案时,即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实施抓捕,吴东善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手段反抗。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收缴并发还姚敏。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东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提请港北法院依法判处 经查明,吴东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东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东善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人吴东善是在其扒窃行为完成并离开了案发现场之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发现欲进行盘问时,由于其不配合并逃跑才被公安人员实施抓捕。其是在逃跑过程中而并非是在实施盗窃行为的作案现场,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方法,显然,其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盗窃罪对其予以定罪量刑。被告人吴东善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是盗窃罪的辩解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东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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