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酒后被人碰了一下为报复竟抢劫打伤对方
发布时间:2013-11-07 14:24:38


    本网讯(黄丽丽 刘卉)  仅仅是因为被人碰了一下就把人打伤并抢走他人身上的财物,最终,因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他们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两男人酒后因被人碰了一下而抢劫他人财物的案件。

    2013年1月7日凌晨2时许,陆耀兵、陆永富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荷会酒吧”酒后经过厕所门口通道时,陆耀兵被周昆碰了一下,遂与陆永富一起将周昆拉至酒吧门口对面“好又多便利店”旁进行殴打。在陆耀兵的提议下,陆永富摁住周昆肩膀和手臂,陆耀兵强行对周昆搜身,当场抢走周昆现金人民币105元及价值人民币440元的黑色诺基亚牌5233型手机1部。后二人逃至贵港市国际大酒店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附近分赃,陆永富分得现金70元,陆耀兵分得手机及现金35元。

    经查明,周昆被殴打致右颞部软组织肿胀,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7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耀兵、陆永富各自退赔周昆经济损失人民币5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耀兵、陆永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耀兵、陆永富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地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永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陆耀兵较小,可比照陆耀兵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耀兵提出的其行为只是酒醉后的一般打架,不应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查,陆耀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的这一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陆永富的辩护人提出的陆永富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陆永富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并非从犯,且其当庭对摁住被害人的事实予以否认,故法院对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陆耀兵及被告人陆永富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无意的过失,并不足以引发二被告人对其的殴打并抢劫,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这一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陆永富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被告人酒醉后突发而起,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极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陆永富的辩护人提出陆永富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陆耀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二、被告人陆永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责令被告人陆耀兵、陆永富共同赔偿被害人周昆经济损失人民币545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