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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滑倒遭货车碾压身亡 家属获赔15万
发布时间:2013-11-06 10:32:07


    本网讯(覃兆华)  一男子骑摩托车滑到,恰巧被一辆超载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身亡,其家属因得不到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梁群、李凤、张艳艳、梁亮、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36019.41元(不包括被告宋恩已支付的16521元)。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3日下午17时许,被告梁子琪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宋恩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路上行驶,梁崇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途中被告梁子琪驾驶货车往右侧行驶过程中,与梁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货车的右后轮碾压到梁崇身体及摩托车车头部位,造成梁崇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贵港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为被告梁子琪驾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行驶,但无法查明梁崇和其摩托车在事故中倒地的原因,致使整个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明。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梁崇,男,1973年12月出生,农业户口。本案的原告梁群、李凤、张艳艳、梁亮、梁明,其中梁群、李凤是受害人梁崇的父母,张艳艳是受害人梁崇的妻子,梁亮、梁明是受害人梁崇的儿子;梁群、李凤夫妻共生育了五个儿子。被告梁子琪是被告宋恩雇请的司机。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宋恩,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不计免赔5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6月13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12日二十四时止。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宋恩已经支付丧葬费15921元、尸表检鉴定费600元,合计16521元。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56486.30元。

    法院认为,被告梁子琪驾驶超载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梁崇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过高,经法院核实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8370元,对于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诉请5人3天处理后事误工费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支持3人3天较为适宜。原告诉请4100元车损费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56486.30元。因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对超出强制保险部分46486.30元(156486.30元-1100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合被告梁子琪、梁崇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应由双方按7 :3的比例分担为宜,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540.41元(46486.30元×70%)。因本次事故造成梁崇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应由被告梁子琪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梁崇与被告梁子琪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10000元为宜。扣减被告宋恩已经支付的16521元,被告宋恩多支付6521元(16521元-10000元),扣减被告宋恩多支付的6521元,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136019.41元(110000元+32540.41元-6521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36019.41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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