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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遇车祸身亡 家属按城镇标准获赔
发布时间:2013-11-08 11:05:27


    本网讯(毛 伟)  失地农民遇车祸身亡,赔偿标准是按农村还是城镇?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按城镇标准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7万余元。

    2013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雷木旺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铅山县鹅湖大道清湖加油站西出口左转弯往铅山县河口茶场方向行驶,由于被告雷木旺驾驶车辆进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驾驶车辆出路口向左转弯时操作不规范,驾驶车辆注意力不集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完全封锁对方车辆的行驶路线,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车辆在左转弯过程中左侧护栏与被害人费某驾驶的由铅山县河口镇茶场往铅山县河口镇方向直行的二轮电动车前大面板发生刮擦,导致费某和二轮电瓶车倒地后被该货车左侧第三排车轮碾压,造成费某经铅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电瓶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雷木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费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查明,死者费某系失地农民。被告雷木旺系被告周勇聘请的驾驶员。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50万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雷木旺驾驶机动车将费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铅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雷木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费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故被告雷木旺应对造成费某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死者费某及其家属虽为农村居民户口,但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其土地已被征收,为失地农民,其主要收入来源已不能依赖土地,其生产、生活和消费地都在县城中心区,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根据公平利益原则,当其利益受损时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故在确定其死亡赔偿金、扶养费时应依据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被告黄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付。因被告雷木旺系被告周勇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周勇应在扣除黄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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