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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重塑之思考
作者:温淑艳   发布时间:2013-11-07 14:48:16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在该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程度。个别案件的发生,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提出了质疑,从中也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戈尔丁有言“解决纠纷的制度必须取得信任,否则无法生存”。本文拟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入手,分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对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相关对策,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维护司法的独立。

    一、司法公信力概念的界定

    司法公信力就是司法赢得信誉的能力和公众依赖司法的程度,是一种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良信的信任交往和相互评价,从权利运行的角度看,司法赢得信誉的能力,是以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为基础,它要求从司法机构的设立,裁判行为进行,司法结果的产生都必须讲求信用,具有使公众产生信任的能力,从受众心理来看,公众依赖司法的程度,是以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为基础的,它要求公众能用心体验司法的价值,感受司法的精神,认可司法的权威,继而达到信任司法的程度,并积极主动的履行司法裁决,促使司法效率的提高,从两个角度分析,表明了司法本身追求正义的重要性,也揭示了具有法律意识的社会公众的必要性。

    二、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成因探索

    (一)对法官队伍信任的危机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法官腐败案件,影响了公众对法官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在这些个案会被舆论放大,影响对整个法官队伍的信任。公众对法官抵御腐败的能力没有信心,当前制度下,法官不管从政治地位、经济能力上看,公众有理由认为法官容易成为被收买的对象,大多数不相信法官的职业操守,法官的司法作风和业外活动也影响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比如庭审不规范,接受宴请等。

    (二)个别案件的司法裁判不公

    “公平正义是最后一道防线”,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根本要求。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依靠的是的司法裁判。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这些裁判的冲突均损害了司法的威信,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其次,案件迟迟未决,民众对司法产生抱怨和对司法失去耐性也就成为了必然。特别是在某些时效性很强的案件中,如果经过了漫长的等待才得到正义的实现,此时正义对其已无实际意义。类似案件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社会法治环境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文基础,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史的国家,人治主义传统根深蒂固,权利意识淡薄,造成历来我国就对法律缺乏足够的尊崇,在权利需要救济或纠纷需要解决时,人们往往选择权力而不是法律,法律低于权力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四)网络民意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

    网络民意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对国家政治、社会事物等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执政者不断改善民情状况的一种诉求和意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和影响巨大。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渗透性、随意性,一方面给司法公信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机关合理引导舆论导向、与社会公众实现良好的互动交流带来了新的挑战。无论药家鑫案,还是孙志刚案,都是经过网络的舆论传播,将事情无限放大,极尽批评之能事,最终使司法机关处于风口浪尖上,备受争议和指责,对裁判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此可见,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下,网络舆情和民意对司法的干预已不容忽视,正作为一股强劲的力量左右着司法者的理性裁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冲击和威胁。

    三、司法公信力重塑之路

    (一)以网络为载体,构筑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平台

    网络环境下社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可以使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能有效阻却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增强司法的公信度。当前环境下,应该以网络为平台,让网络公众体验司法运作过程,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各地法院兴起了网络直播、微薄直播,使更多的公众能够接近庭审过程,使审判活动的受众人数和透明度得到有效提升,破除了以往司法审判过程中由司法精英垄断司法资源的局面,使更多的公众广泛参与其中,拥有了司法话语权。再次,将司法审判过程以网络的形式予以公开,使法官庭审中的言谈举止接受全方位的检查,以形成对司法审判过程有效监督,促使法官更加审慎地行使司法权,真诚地面对网民的质疑,有效减少公众对司法的误解和质疑,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

    司法审判行为本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公权性质行为,法院裁判结果最终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体现出来。裁判文书清楚的事实叙述、明确的证据评析,深刻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文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重要意义。将体现司法审判过程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众充分了解司法运作的真实过程。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可以向社会公众真实的反应司法过程的公正与合法性,向公众传递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获得社会公众理性的支持和遵从。司法的公正最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裁判文书作为体现司法审判过程的载体,其充分的论证说理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够客观反应司法的公正,让公众了解庭审过程中诉讼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法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法官最后的裁判说理是否合理。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便于当事人便捷的查询案件信息,同时明确地感知裁判者的理性思维,建立社会公正与司法机关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向社会传递司法的理性和结果的公正性,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

    (二)以司法自身为契机,确保司法公正和诉讼高效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只有具备公正性,才能充分保证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裁判结果才能得到普遍遵从和接受。公正原指社会分配中的一种合理状态,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在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符合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司法公正做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一环,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诉讼中,要将公正贯彻到整个司法程序当中,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体现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公正性。给予诉讼双方平等的对待和保护,让他们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辩护机会,对各方的证据和言论给予平等的关注。法官在诉讼中要严格保持中立态度,不偏不倚,居中审判,让司法审判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的广泛批评和监督,阻却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在实体结果中,要严格依法裁判案件,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使司法裁判得到遵从,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打开法官阳光心态之窗,提高法官的素养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要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首先应学会自我尊重,只有从内心深处尊重职业,形成正确的职业意识,才能自觉的将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发扬光大,从而赢得社会对法官的尊重。

    司法腐败问题,社会公众对贪污腐败、枉法裁判深恶痛绝,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进而影响到社会对裁判结果的信赖。因此,要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司法人员纪律作风建设,使各级法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以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警钟长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因素的侵蚀,保持自身廉洁性,时刻维护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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