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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及应对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11-01 10:47:39


    司法公信力是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及其适用具有的信任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足,甚至出现司法公信力危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公信力的权威亟待提升。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获得民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1]。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们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它表明社会公众对司法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

    二、司法公信力不足的表现形式

    1、无限制的申诉再审

    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再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的甚至历经八年、十年,不达目的誓不回头。这种做法完全漠视裁判文书的终局性与公信力,视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拘束力为无物,实际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突出表现。

    2、涉法信访

    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出现。

    3、执行难

    法律文书得不到尊重,确定的义务得不到自觉履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种情况,即原告方在胜诉后低价出卖判决书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禁让人觉得很心酸。我国法院裁判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不能完整实现其权利,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确是不争的事实。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除了想讨个公道的说法,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合法权利,但低下的执行兑现率对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4、暴力抗法

    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官遭威胁伤害的事件,而这些遭受伤害的法官则是司法公信不足的受害者。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导致了当事人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就会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和法官的操守产生怀疑,对法官产生怨愤,个别当事人则做出过激行为,对法官实行打击报复[2]。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损害的不仅仅是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广大的社会群众的利益,最直接的受害者则是法官自己,人民法官在工作中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职业尊重,甚至遭受人身攻击和伤害,成为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牺牲者”。

    三、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

    1、司法权地方化

    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地方党委、政府手中,审判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干预,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司法独立没有从体制、机制上真正确立,成为法院、法官饱受诟病,司法权威难以形成的制度性障碍。

    2、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队伍数量虽然庞大,但与现代司法要求精英化、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来对日趋复杂多变的案件进行理性居中裁判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对司法的公信力。

    3、舆论的误导

    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的逐渐兴起,各种案件通过网络平台进入人们的视野,舆论一方面给司法公信的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机关合理引导舆论导向、与社会公众实现良好的互动交流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是一种法律思维,而网络舆论是一种大众思维,因此,这导致法院的判决与舆论中所得结论不同。所以,一旦出现法院的判决与舆论中所得结论不同时,人们就会怀疑法院不公,对法官多方指责,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

    四、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应对之策

    1、推进司法公开的透明度

    要积极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和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使审判活动的受众人数和透明度得到有效提升,使更多的公众广泛参与其中,促使法官更加审慎地行使司法权,真诚地面对网民的质疑,有效减少公众对司法的误解和质疑,向社会传递司法的理性和结果的公正性,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

    2、树立和提升法官的素养

    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提高法官的理论业务水平,只有夯实法官的法律基础,充实理论知识,完善法官的知识结构,尽快培养起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相关知识丰富、司法业务纯熟、司法技能高超的专家型法官,使法官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能够从容应对各种复杂问题,妥善解决各类社会纠纷,公正裁判各种疑难案件,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法律能够有效贯彻和实施。同时,也要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有法官的素质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才能提升,也只有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保持自身的廉洁性,司法公正和高效才能实现,执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才能生成。

    3、做好舆情工作,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司法与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帮助的,社会通过运用司法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信任和支持。因此,如果司法不注重做好舆情工作,则法官则成为孤独的舞者,公众对司法的信仰就更加岌岌可危。加强对涉诉舆论的监控,及时了解网络舆情的走向,对于发现可能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认真进行风险预先评估分析,上报领导讨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对于发现已经发生了的重大舆情,立即汇报,并对出现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实现对网络舆情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加大公开力度,加强司法宣传,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应逐步实现各级地方法院人、财、物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垂直管理的转变,这有利于增强地方法院法律上的独立性和抗干扰的能力,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注释】:

    [1]韩彦军《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载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莫春燕、李世武《我国司法公信力研究-一种从理论到现实的展开》,载于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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