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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七次抢劫他人钱财 一花季少年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11-07 14:08:35


    本网讯(黄莉莉)  本应在校园里好好享受知识熏陶的花季少年彭康,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想不劳而获,连续对七人实施抢劫。11月5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抢劫罪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彭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彭康和姚秀贵(另案处理)两人商定实施抢劫,并来到凌云县烈士纪念碑,伺机作案。当日21时许,二人分别在纪念碑通往天街的第二个转弯平台处、烈士纪念碑广场、中山纪念堂、纪念堂坐向右侧西面角落、纪念堂坐向右前方的大树下面,由姚秀贵手持一把弹簧刀顶住被害人的后背并与彭某一起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分别抢得被害人曾健15元现金和一部誉品牌手机(价值为636元),抢得被害人曾德鸿的45元现金,抢得杨国平的100元现金和一部白色手机(价值为200元,后丢弃河中),抢得罗艳艳、杨鸿志12元和5元现金,抢得马明德600元现金、一部纽曼牌手机(价值为1692元)和袁江的一部联想牌手机(价值为103元)。当晚,彭康和姚秀贵两人将抢劫得来的财物进行分赃,彭康分得353元现金和一部誉品牌手机;姚秀贵分得424元和一部纽曼牌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三部手机退给了被害人,彭康和姚秀贵的亲属也已全部退赔赃款,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凶器、语言威胁等手段,伙同他人连续抢劫七人财物,价值3408元人民币,其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康和姚秀贵都积极主动实施抢劫行为,两人所起作用相当,均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彭康在犯罪时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并结合被告人退赔情况,悔罪表现,以及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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