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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结伙暴力抢劫240元集体入狱受罚
发布时间:2013-11-05 11:38:31


    本网讯(黄丽丽 刘卉)  5名初中文化的“90后”小伙,因没钱供自己挥霍,加上平时家庭疏于管教,便铤而走险去抢劫同龄人,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

    2012年12月初,蒙坚、黄键、黄兴、郑东、黄颖与黄桂东、黄巨积、覃海善(后三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结伙在贵港市城区实施抢劫。2012年12月9日1时许,蒙坚、黄健、黄兴、郑东、黄颖与同伙黄桂东、黄巨积、覃海善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桥北商贸城”路口处拦下周志(1996年7月20日出生,时年16周岁),郑东捂住周志嘴后持由蒙坚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尖刀将周志强行押至附近一小巷内,后蒙坚、黄健、黄兴、郑东、黄颖、黄桂东、黄巨积、覃海善将周志围住逼其交出钱来,蒙坚对周志脸部扇了一巴掌,八人抢走周志灰色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钱包及现金收缴并发还周志。经鉴定,郑兴所持尖刀属管制刀具。

    同日2时许,蒙坚、黄健、黄兴在贵港市港北区火车站附近地洞口处,由蒙坚、黄健殴打并控制住陈豪(1997年10月7日出生,时年15周岁)后,黄兴对陈豪进行搜身,抢走陈豪现金人民币27.5元及价值人民币210元的黑色邦华牌N39型直板手机1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手机及现金收缴并发还陈豪。

    综上,被告人蒙坚、黄健、黄兴参与实施抢劫2起,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40.2元。被告人郑东、黄颖参与实施抢劫1起,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7元。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蒙坚在其父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蒙坚、黄健、黄兴、郑东各自不同的成长经历:被告人蒙坚家中有父母及两个兄弟,其在家中排行老二,父母均务农为生。蒙坚初中毕业后半工半读在技校学习了一两月,后在贵港城区的饭店打工,因收入低,便与他人共谋抢劫,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黄健家中有父母及三个弟妹,其是家中老大,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均务农为生。黄健因成绩差、家庭困难初一即辍学外出打工,其父左手被烧伤干活不便后,黄健便在家帮忙务农,因无经济收入,便与他人共谋抢劫,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黄兴家中有四兄妹,其排行老二,为谋生计,父母在其年幼时即往广东打工,其跟随奶奶生活。黄兴读初一时因成绩差、家庭困难而辍学,在广东打过一段时间短工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因无经济收入,便与他人共谋抢劫,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郑东四、五岁时父母即往广东打工,其与哥哥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父母极少回来探望。郑东在校时成绩不错,初二后成绩下滑,其也因此厌学,初三辍学后其曾在贵港市港南区一发廊打工,失业后因无经济收入,便与他人共谋抢劫,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坚、黄健、黄兴、郑东、黄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蒙坚、黄健、黄兴、郑东,为抢劫对被害人或施以暴力、或强行搜身,均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健、黄兴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黄颖仅负责围住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蒙坚、黄健、黄兴、郑东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郑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蒙坚、黄健、黄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蒙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健、黄兴、郑东、黄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持管制刀具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

    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蒙坚、黄健、黄兴、郑东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蒙坚、黄健、黄兴、郑东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好逸恶劳,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四被告人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蒙坚、黄健、黄兴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郑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黄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

    (本文未成年人蒙坚、黄键、黄兴、郑东、周志、陈豪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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